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敢担当。近日,《学思践悟》在强调加大问责力度时,指出“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上追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五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为落实责任、追究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五个责任”深化了责任内容,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的原则。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都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行使权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连,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全面从严治党,尽责是保证,追责是利器。但追究什么责任,我们党一直在探索。从直接责任到领导责任,从主体责任到监督责任,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性认识的深化。
“五个责任”拓展了追责范围,有利于确保有责必问、问责必严。问责就要问到点上,否则不仅起不到警示、督促作用,反而可能弱化制度的刚性。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五个责任”,前三者对应的是直接当事人和同级党组织,后两者对应的是上级相关领导和党组织。通过拓展延伸问责范围,及时化解责任传导的“中梗阻”,正确处理全面问责和精准问责的关系,有利于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清形势,把主体责任装在心里、扛在肩上,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五个责任”是一个整体,不能片面、割裂地理解。事物的纷繁复杂性,决定了责任的多样性。同一个人因其身份不同,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可能承担着多重责任。比如,某纪委书记,对本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负有监督责任,同时作为纪委主要负责人,又对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体责任,还对下级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这三重责任集于一身,对责任担当和区别问责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担当越多,责任越大。只有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具体问题着手,根据职责分工、责任内容的不同,区别对待,才能真正问准责、问好责,使问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问责只是手段,目的是要倒逼责任落实。只有责任明确、落实有力、失责必追,才能真正化压力为动力,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