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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

中共锡山区委
锡山区人民政府

锡发〔2017〕12号

 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

 201768日)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为加快构建以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发展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628号)及其补充意见,现就实施“锡山英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第一条 “十三五”期间,聚力创新,聚集人才,优先支持顶尖人才,重点支持100名以上“高精尖缺”的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加快引育10000名以上优秀人才在锡山工作,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为建设富强美丽和谐幸福新锡山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优先支持顶尖人才
第二条 我区园区和企业在新兴产业、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外院士、两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获得者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锡山创新创业,能够实现核心技术产业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认定,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上述顶尖人才,依托我区企业、科研院所等研发平台,采取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成果转化等方式,开展短期合作,能够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转化,经评审认定,每引进1名,按照引进人才实际纳税薪酬的30%给予薪酬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重点支持产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 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主要是指能引领我区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填补国内空白并能产业化、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且在创办企业中占股不低于30%,来锡山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其中团队需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经评审认定,对每个项目给予50200万元启动补贴,视项目运行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补贴,优先提供专项贷款和股权投资,3年内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或无偿提供100300平方米创业载体。
第四条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是指我区企业单独引进、或与在我区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具有国际科学视野和科技战略眼光,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每年纳税薪酬不低于30万元,在企业担任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其他同等级别职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每引进1名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引才奖励;给予个人每月10003000元的薪酬补贴,最多补贴3年。经无锡市认定的企业柔性引进“海外星期天工程师”,按照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
第五条 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是指由我区先进制造业领域的企业引进、培育,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等操作性难题的领军型技术技能人才;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并在相关技术领域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大国工匠”。经评审认定,每引进1名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引才奖励;给予个人每月10003000元的薪酬补贴,最多补贴3年。在我区企业获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给予个人1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风险投资、科技金融、法律、财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引进的,为企业在资金筹集、战略计划、技术转移、信息咨询、生产业务、财务管理、销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并购重组、公司上市、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推动企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市场链的高端攀升,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成功案例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个人最高10万元奖励;入围无锡“太湖人才计划”的,按照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
第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知名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在我区企业全职工作3年以上,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发挥重大作用,担任企业总经理、副总或规模以上企业中层管理人才。经评审认定,每引进1名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引才奖励;入围无锡“太湖人才计划”且每年纳税薪酬不低于24万元的,给予个人每月10003000元的薪酬补贴,最多补贴3年。建立企业家培训制度,每年安排企业家培训经费50万元左右,铸造新锡商群体
四、加快引育优秀人才
第八条 加强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引育在教育、卫生、文体、农林等领域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具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在基础学科研究中有突出成就,或在技术领域有较强专业技能的高层次人才。各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特点,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并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市级以上人才项目争取、重点学科和载体建设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
第九条 加强企业专技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引育具有正高以上职称、具备自主创新能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本区企业从区外引进正高级人才,每引进1名给予企业5000元一次性引才奖励;人才在我区企业获评正高级,给予个人5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加强乡土人才队伍建设。对拥有一技之长、掌握绝技绝活的能工巧匠、民间艺人,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产生积极影响,经评选认定的,给予个人最高3000元奖励。“乡土人才”领衔设立大师工作室,在开展带徒授艺、技艺传承创新、促进富民增收、形成产业规模等方面成效明显,通过无锡市评审认定的,按照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
第十一条 加强年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全区产业、科技和人才等各类项目资源,提高对年轻人才的资助比例,形成集成支持。优秀大学毕业生来锡山工作,按照无锡市有关规定享受租房补贴。壮大众创队伍,对获得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项目奖励的,按照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企业从区外引进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人才,在本企业工作满3年,给予博士或正高人才3万元、硕士或副高人才1万元一次性工作奖励。完善年轻企业家培育机制,选送优秀年轻企业家参加海内外研修。
五、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园区、专业园区建立创新创业载体。
1.推进“一镇一院一产业”建设,支持科技园区、专业园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研究院、重大创新载体等高端政产学研合作机构,已实际运作并有实质性合作内容的,按每年实际投入的 5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特别重大高端合作机构的建设运行,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2.经认定为国家、省、市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3.科技园区、专业园区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平台,凡经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 50 万元的支持;经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再给予8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建立应用型研发机构。
1.企业建立的研发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不重复奖励),参考硕士以上研发人才引进或使用情况和近一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以及研发项目实施情况,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2.企业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近一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3.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研究院升级为产业级研究院,按产业研究院标准给予支持。
4.企业建成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企业10万、20万元的支持。区域性博士后工作站新设立分站,给予35万元的支持。现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有效参与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对由我区企业申报并符合评审条件的人才,给予人才所在企业奖励支持。参加省级以上人才项目答辩的最高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如入选按照所获省级以上扶持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加强“人才+项目+平台”联动。坚持“双招双引”融合发展,招才引智享受招商引资出国(境)审批政策,实现招商部门与人才部门、招商队伍与人才队伍力量整合、工作联合、项目融合。拓宽寻才引才渠道,在高端人才密集国家和地区,建立引才工作站等联络机构,视成效给予每年最多10万元经费扶持。搭建聚才活动平台,定期举办海内外高端人才交流会、“凤还巢”活动等,吸引高端科技活动、学术会议、行业论坛在我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依托对接“无锡人才云”大数据平台,掌握人才、企业、产业供需动态,打造人才供需精准对接渠道。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金融支持。依托市太湖(浦发)股权投资基金,探索设立现代产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人才基金,积极开展“人才投”、“人才贷”、“人才保”、“人才筹”等金融服务,加大对人才创业企业和创新项目的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企业,优先支持股改、挂牌、上市,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第十七条 加强人才公共服务。优化教育服务,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区范围内提供优质公办教育资源,鼓励和引导国际合作办学,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入托提供优质服务。优化卫生服务,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和补充医疗保险。优化住行服务,领军人才在锡山区购房用于自住,给予510万元安家补贴;在锡山区购车,给予510万元购车补贴。
第十八条 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推荐优秀人才和企业参加“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等人才奖项评审,对获区级推荐但未入选的个人和企业,根据推荐排名,前35位作为区级优秀个人和企业,并按照无锡市入围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六、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三个“一把手”抓人才“第一资源”领导机制。区级设立人才工作办公室,按照编制、职责、人员和经费“四到位”要求,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区人才办的积极作用。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和各镇(街道)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考核机制。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工作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的重要内容。将人才发展绩效纳入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和各镇(街道)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区、开发区、商务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才发展实际需要,优先足额安排人才发展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定期开展人才政策绩效评估,加强资金管理,加强跟踪检查,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足额安排人才工作日常经费,保障人才工作支出需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在对人才项目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保障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未达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前提下,对有关人员免除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1.区人才办牵头抓总,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检查、强化考核,创新人才工作机制,调整完善政策体系,组织重大人才活动,搭建锡山人才工作网络和大数据平台,会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审核与拨付等。
2.领导小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制定实施细则,抓好人才引进和培育,发布申报公告,组织项目评审、认定、管理,负责资金测算和后续考核。其中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由区科技局负责,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由区人社局负责,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由区人社局会区商务局负责,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由区经信局负责,社会事业人才由相关部门负责。
3.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助,协同抓好本意见相关政策的落实、相关人才队伍的培育、相关服务细则的制定等。
4.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各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共同推动落实“锡山英才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与市级政策重复的,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所述人才扶持资金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2款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府办〔201612号)安排,并保持同步调整;其他人才扶持资金中,涉及各镇(街道)、台创园辖区范围内的由区财政承担,涉及开发区、商务区辖区范围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自承担,其中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人才扶持政策同时废止,正在兑现但尚未到期的人才扶持政策可继续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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