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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

  

 
全力打造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核心内涵和鲜明特征的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的重大举措。围绕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为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提供人才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业发展人才
第一条  围绕产业结构由中低端迈向中高端,按照以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发展体系的要求,构建与现代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效益明显的产业人才体系,重点支持引进、培育以下六类产业人才。
(一)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是指我市企业单独引进、或与在锡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引进的,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且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具有国际科学视野和科技战略眼光,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人才。
(二)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我市大中型企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或重要领导职务5年以上,能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所领导的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主要经济指标位于本行业前列的优秀企业家;企业具有快速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在优化提升传统产业中成绩显著的、发展壮大新兴产业中成果明显的科技企业家;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突出的创业创新成效,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是指由我市先进制造业领域的企业引进、培育,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等操作性难题的领军型技术技能人才;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并在相关技术领域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大国工匠海外星期天工程师
(四)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且工作五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填补国内空白并能产业化、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且在创办企业中占股不低于30%,来锡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科技领军人才。
(五)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风险投资、科技金融、法律、财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领域引进的,为企业在资金筹集、战略计划、技术转移、信息咨询、生产业务、财务管理、销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并购重组、公司上市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推动企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市场链的高端攀升,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成功案例的高层次人才。
(六)优秀大学毕业生。主要是指由我市企业引进的,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围绕上述六类产业人才,明确责任部门,制定人才分类目录,建立分类评价制度,发布人才需求公告,推动太湖人才计划实施。
二、重点支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本土企业单独引进,或与在锡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引进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由市(县)区人才计划引进并给予支持,经向市级推荐申报、评审确认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对于担任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其它同等级别职务,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的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给予企业每引进一名领军人才10000元的一次性引才工作补贴,以及领军人才全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薪酬补贴,补贴时限为12个月,最高不超过30万元。领军人才在锡购房,经认定的,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贴。
(二)对于企业引进能带来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在国际上行业内公认的著名科学家、著名设计大师等),在人才科研和工作经费配套、在锡购房的安家补贴、企业引才工作补贴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在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中发挥引领作用、作出突出贡献、有良好公众形象,经评审确认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弘扬锡商精神,每年评比10名左右的优秀企业家,授予无锡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给予每人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认定的,根据纳税工资薪金给予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的薪酬补贴,在其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连续补贴两年。
(三)每年安排400万元左右培训资金,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海内外研修、科技企业家创业提升培训、基业长青创二代培训等。
第五条  围绕建设制造业强市、抢占先进制造业发展制高点,引进、培育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经认定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对于引进领军型高级技师的,按每引进一名给予用人单位10000元一次性引才工作补贴。领军型高级技师在锡购房,经认定的,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二)对于培养输送技能领军人才的,按培养输送每名技师1000元、每名高级技师2000元给予我市企业、培训机构、在锡高职院校和技工院校等培养单位资助。
(三)对于获评无锡市首席技师的,给予10000元资助。对于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获得者等技能领军人才在我市领衔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助。
(四)对于企业柔性引进海外星期天工程师的,按每个工作日500元给予补贴,单个引智项目及单个引进人才补贴一般不超过企业支付薪酬的三分之一,补贴总额最高5万元。
第六条  对各市(县)区提供引进性资助,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且项目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经向市级申报、评审、立项确认的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提供扶持性资助,视项目运行情况、资金需求和产业化前景,由市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优先提供。
对每个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8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30%;可提供最高500万元的信保基金专项贷款。
对能按期还本付息,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增长20%以上,经主管部门确认的信保基金专项贷款创业项目,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供奖励性资助,视创业项目的运行质量和预期效益,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资金,对特别优秀的创业团队及其重大项目的奖励性资助,实行一事一议
(三)提供安家补贴性资助,领军人才在锡购房,经认定的,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七条  对于引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在锡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或由本地机构(单位)引进合伙创业,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式发展,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确认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我市企业、培训机构、在锡高职院校培养输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中、高端技术管理人才,经认定的,按每名中端人才1000元、每名高端人才2000元给予培养输送单位资助。
第八条  我市现代产业发展急需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来锡发展,本人在外租房且与申报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认定的,给予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对于企业引进、培养的制造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特殊人才,经审核确认的,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相应的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于在锡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培养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本市现有的国家级专家,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列入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的,按照省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列支渠道,给予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10000元、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3000元津贴;对列入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津贴,并给予一定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对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应用型研发机构,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建成后经考核效果明显的,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评为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按省科研项目支持经费的50%匹配;省级、国家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三、加强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总,统筹推进,督促检查。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抓好人才引进和培育,规范管理,强化考核,优化服务,制定实施细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协同抓好本意见相关政策的落实。各市(县)区要制定完善人才政策,共同推动落实太湖人才计划
第十三条  设立人才引育专项资金。发挥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等三大功能性资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才项目和企业。开展信贷融资,发挥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创业企业和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办企业,积极推荐股改、挂牌、上市,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第十四条  妥善解决人才的居留许可、医疗保障、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对中组部和公安部审核确认的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中的外籍人员,为其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证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多次出入境有效的访问(F)或人才(R)签证。对引进的领军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无锡市社会保险,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其子女入学入托,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提供优质公办教育资源。
第十五条  对来锡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在政策咨询、项目设计、人才招聘、资金投入、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落地、驾驶证办理、体检休疗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四个方面,探索政府采购的新方式,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六条  继续开展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等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得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的,每人奖励20万元;对获得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的,每人奖励20万元;对获得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每人奖励10万元;对获得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的,每单位奖励10万元,进一步营造人才服务产业、产业成就人才的良好氛围,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人才政策绩效评估,加强资金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加强跟踪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研究调整政策。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锡委发〔201210号)同时废止,执行尚未到期的人才扶持政策可继续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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