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国际化进程,集聚国际高端人才资源,促进科技创业,在继续实施“530”计划和“后530”计划的同时,针对我市在两年内引进30名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计划(简称“泛530”计划),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引进对象及条件
引进对象:在新能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环保和其它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掌握核心先进技术,学习、生活背景均在海外的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愿意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被业界同行所公认,能组织团队、携带科研成果和资金来锡创业。
二、创业方式
以我市新区和滨湖区现有和建设中的重点创新、创业、创意载体(含外国专家创业园)为主,形成我市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集聚区,主要的创业方式为:
(一)由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自带资金、科研成果(专利)和团队在锡投资创办企业;
(二)由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作价和自带资金入股投资为主、国内资本参股共同创办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经评审,被列入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开发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同时享受“530”计划A类项目其它扶持政策。
(二)列入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的项目并直接进入产业化运作,且年销售额达到7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认定后,所在区(开发区)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列入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且同时符合“后530”计划条件的项目,享受《关于领军型留学归国人才创业项目产业化推进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270号)中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对创业成就突出的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可经评审授予无锡市杜鹃花奖,并推荐申报省和国家友谊奖。根据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贡献,重点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相应人才引进计划,争取获得国家或省相应资助。
(五)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可根据需要申办1年至3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市公安部门核发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有效期的居留许可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
(六)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负责的科研产业化项目,由市外国专家局推荐申报重点引智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或省引智管理部门的重点经费资助。
(七)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后可通过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或可由企业为其购买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推荐的商业医疗保险。
(八)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子女需在锡入托、入学的,应积极为其提供方便。对接受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子女入学的学校给予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教育补贴,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每个子女教育补贴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办法
(一)通过政府网站和国内外新闻媒体发布《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市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小组的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和面试等程序进行遴选;
(三)申报时须由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提供《创业(商业)计划书》等书面申请资料;
(四)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与每年的“530”计划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五、资助经费管理
(一)列入《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的项目在完成企业工商注册后,政府资助经费划拨给企业。
(二)政府资助经费(不含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能源材料(试剂)、人员薪酬、会议调研、资料印刷、知识产权事务、购买科技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费用。
(三)《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的执行年限一般为2至3年,到期由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办公室进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六、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引进港、澳、台地区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江阴市、宜兴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另行制订相关实施办法,资助经费按现有财政体制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