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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人民政协成立

1949年6月15日至19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出席会议的有新政治协商会议的提议者中国共产党和赞成这一提议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等23个单位,共134人。会议的中心议题是选举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领导机构和协商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问题。会议听取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周恩来作的关于《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说明,并修正通过了这个组织条例。会议根据这个组织条例,选出毛泽东等21人组成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参加新政协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

6月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选举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和设置有关工作机构。会议推选毛泽东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决定李维汉为常务委员会秘书长,齐燕铭等9人为副秘书长。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庶务处、招待处、新闻处等工作机构;会议还通过了《各单位代表参加小组的办法》,规定筹备会设6个小组,分别进行以下工作: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全体会议执行表决具体办法》。

6月21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协商有关工商、教育、社会科学等团体的筹备发起与促成工作和审议修改《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

7月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各党派各团体为纪念“七七”抗日战争十二周年宣言》。会议决定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增设人事室、警卫处两个机构。会议还讨论了工商、教育、社会科学三方面团体的筹备工作。

9月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修改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草案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修改草案。会议同意将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草案及拟订国旗、国徽图案两项工作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主席团决定。

9月21日到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626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毛泽东致开幕词。大会全体一致通过了下列重要议案:(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三)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五)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六)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五星红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大会在其最后一天选出了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六人为副主席。还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五十六人,选举了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一百八十人,通过了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通过了给全国人民解放军的致敬电,通过了竖立“为国牺牲的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决定和纪念碑的碑文。本次大会宣告了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

                            

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和委员陈毅等56人宣布就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会议一致决议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政府的施政方针。会议选举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毛泽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了隆重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的开国大典,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地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接着举行了阅兵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检阅了各兵种,宣读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命令》,命令全体指战员迅速解放一切尚未解放的国土。典礼结束后,群众举行了庆祝游行,晚上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了大联欢。

10月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下午三时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周恩来委员“参加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各单位协商经过”的报告,会议接着一致通过了本届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五人、常务委员二十八人和秘书长的名单。此外,会议通过了“以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的国庆纪念日”的建议案,决定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纳施行。

10月1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有关人事的任命。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这个条例规定了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并决定全国委员会设立政治法律组等8个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研讨和审议工作。

11月29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1950年全国收支预算、概算书和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草案。会议还讨论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通则草案,分组协商了各大行政区及几个省、市人员的任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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