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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总出台《基层工会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15      浏览次数:       选择阅读字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加强工会经费支出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947号)、《无锡市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锡工发〔200970号)的规定,在征求和听取工会干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区总工会研究出台了《基层工会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原则、支出范围、支出预算、支出程序、结算要求,强调了对事前未履行经费使用申请手续(包括无预算、超预算未履行追加预算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无预算和超预算项目,不论金额大小,须在履行追加预算申请手续后,先后报业务分管主席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才能报销等。尤其是指出了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要精打细算,杜绝铺张浪费现象,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少花钱多办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增强经费使用透明度,自觉接受经审会审计监督。
 
区总工会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