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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简介

 

    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区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5月由锡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于200712月换届,现为锡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现有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6人。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区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监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锡山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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