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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锡山区人大常委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09729日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街道人大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派出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就以下重要事项进行监督:
1、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4、街道经济、社会事业建设以及其他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
5、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
6、设在本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及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情况;
7、本行政区域内事关公民权利、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所关注、反映较强烈的热点问题解决的情况;
8、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二)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开展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及法律宣传等工作。
(三)接待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的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听取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人大代表依法开展活动,协助代表履行职责,并将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报告。
(五)根据街道实际情况,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健全代表联系选民网络,做好代表联系选民工作。
(六)对辖区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辖区内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自治活动。
(八)在区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区人大代表选举、罢免、补选等工作。
(九)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列席。
街道人大工委每年度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经济社会事业和财政等情况的汇报。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的工作机构建立负责人联系制度,定期互相通报主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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