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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09527日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参照《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各一式五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各报送单位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四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常委会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共同审查。
第六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后,根据审查建议的内容,交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不属于区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九条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与常委会办公室会商后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审查后,经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不再进行审查。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书面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送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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