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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办法(试行)

 

锡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
和视察活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直接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水平,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锡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锡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时,根据议题安排,每次邀请5名左右区人大代表(基层)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
第二条  列席会议、参加活动的区人大代表,年初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会议议题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条  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时间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安排,在每次会议和活动7天以前将有关议题及要求通知到代表本人。
第四条  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代表要在接到通知后,围绕会议和活动议题,认真走访选民、开展调研工作,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对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履行监督职责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可以根据议题畅所欲言,发言的内容应当与会议和活动议题有关。
第六条  代表应邀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应邀请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列入对代表履职和述职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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