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8年2月1日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监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任免或撤销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七、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八、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九、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议案、作出决议和决定、人事任免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会议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三分之二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作出具体安排,并在会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需要临时增加或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等材料,应在会议前二十天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会议前十天,将修改后的报告稿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办、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情况可邀请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确定的议程,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工作报告,通过分组或联组会议,逐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区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议案、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交有关部门执行,并听取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五日内,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征求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经办公室主任核阅,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印送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应按要求将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章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一、制订常委会的工作计划;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对人事任免案和其它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听取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检查区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听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
六、决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
七、研究和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八、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邀请列席会议。
第四章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和东亭街道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有关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起草常委会的文件和报告,负责机关行政工作,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兼职委员3—5名组成,兼职委员由熟悉对口工作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门人员担任。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对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交通、社会治安等情况,按分工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审议和决定重大问题提出参考意见;
三、负责常委会或本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
四、按分工联系区代表小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搞好代表活动;
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议案和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六、按分工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了解掌握工作情况;
七、负责办理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评议的具体工作。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对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提出意见;
八、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东亭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负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五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内容为: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及执行过程中的部分变更;
(四)本区重要对外关系的决定;
(五)本区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申诉控告的处理;
(六)常委会交办的质询、询问以及建议、批评、意见的答复和处理;
(七)本区人民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八)法律规定应当由常委会监督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工作;参加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重大活动,了解情况,提出建议等。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发布的命令、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发生的重大案件等材料应抄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楚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代表的联系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开发区、区级机关各建立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每季至少活动一次,活动内容由常委会统一确定或根据各组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大机关干部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所在选区的一个代表小组;工作机构分片、定点与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区人大机关干部每人联系2—3名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方式: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召开代表座谈会,参加代表调查和视察活动,与代表通信联系,为代表提供学习的有关资料,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委会提出的申诉和意见,按信访内容,分别由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常委会要督促和掌握办理情况及其结果。
第七章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
第三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办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信访的范围: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意见;
(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和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意见;
(七)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
第三十八条 凡是上级人大常委会批报办理结果的信访,要认真督促,做好催办工作。承办部门在答复信访者的同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承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并报办理结果。
第四十条 按照中央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严格遵守信访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与上级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不符的则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