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
(2006年5月31日锡山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建立代表辞职制度,规范代表辞职程序,有利于优化代表结构,保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实行区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代表意愿和选民意愿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本人不再愿意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1.因工作变化调离原选区,在代表结构中改变其原有代表性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
3.不认真履行代表义务,连续两年不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4.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原因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五条 建议区管领导干部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由区委提出。建议非区管领导干部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由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的辞职申请,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受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辞职申请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其本人和原选区。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