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标准用语:
·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
·加强组织领导,紧紧依靠群众,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仗。
·严惩黑恶犯罪,弘扬社会正气。
·深化扫黑除恶行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扫黑恶、净环境、保平安、促稳定。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出重拳,扫黑恶,保平安。
·黑恶必扫,除恶务尽。
·铲除黑恶痞霸,得民心、顺民意。
·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打一场围剿黑恶势力的人民战争。
·扫黑除恶扬正气,群防群治创平安。
·全民动员,坚决铲除黑恶“毒瘤”。
·检举揭发黑恶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行动起来,坚决同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
·积极检举揭发黑恶犯罪,警民联手共促社会和谐。
·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严厉惩处“村霸”“街霸”“市霸”“行霸”等恶势力。
·依法严惩“村霸”恶势力,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着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坚持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恶犯罪土壤。
·统筹各方资源,坚持综合治理,形成扫黑除恶强大合力。
·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深入发动群众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坚决铲除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
·出重拳,下重手,切实形成对涉黑涉恶犯罪的压倒性态势!
·保持高压态势,铁腕扫黑除恶。
2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28.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取得积极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