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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法律讲解(一)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安排:
  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从2018年初至2020年底,为期三年。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动群众,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价、成果人民共享。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有效整合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保障,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坐大成势。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边打边治边建,既要解决涉黑涉恶突出问题,又要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定的13类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敲诈勒索周边厂矿企业、强揽工程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
  (4)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破坏正常管理秩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在本辖区、城乡结合部称霸一方、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13)黑恶势力“保护伞”。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结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全部”:
  涉黑涉恶线索全部查实、黑恶势力全部打掉、“保护伞”全部挖出、经济基础全部摧毁、长效机制全部建立。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重点:
  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工作的结合点,紧盯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以下三类问题: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三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12.打黑除恶和扫黑除恶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13.恶势力组织:
  《刑法》这样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14.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1)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2)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15.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要件: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16.“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构成要件:
  (1)“有组织地”是“软暴力”构成犯罪的重要情节。
  (2)“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是常见方式,重点在“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
  (3)认定具体犯罪构成时,要注意是否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
  (4)注意把握涉黑犯罪和涉恶犯罪中“软暴力”的认定(涉黑犯罪中,软暴力不定罪也可;涉恶犯罪中,软暴力不定罪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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