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凡户籍在本区范围内,符合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政策依据:苏残规〔 2023 〕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申请条件:本区户籍
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或镇(街道)
提供材料:2张两寸白底彩色近照和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证明等
申请流程:
1、到村(社区)申请,填报《无锡市残疾人信息采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表》;
2、镇(街道)残联初审;
3、区残联审核,组织申请对象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测;
4、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发放残疾评定结论告知书。
申领原则:
根据领证自愿原则,要求申领人向残联提出申请(未经本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领)。
申请人为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由法定监护人代 为申办残疾人证,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定监护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材料。
言语障碍者,须年满 3 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喉部切除术后,丧失语言功能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精神障碍者,须年满2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因疾病、外伤、中毒等原因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障碍 的,应在治疗终结、康复期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因遗传、先天因素导致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 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残疾人证的补办:
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村(社区)或镇(街道)残联提出补办申请,开具残疾证遗失证明,上交2张两寸白底彩色近照和户口本或身份证等资料。第一次申请补发的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1”,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新证补发后作废。
残疾人证迁移:
1、残疾人的户口由外省、市迁移到无锡市,携带原户籍地残疾证、新户籍地户口本、2张两寸白底彩色近照到村(社区)或镇(街道)残联申请迁移。
2、户口迁出无锡市的,携带户籍证明、原有残疾证到新户籍地村(社区)或镇(街道)残联申请迁移。
3、原残疾人证由迁入地区(县)残联收回。
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在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的内容变更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逐级申报方可予以更正。
残疾人证的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村(社区)或镇(街道)残联申请,并交回残疾人证。
联系科室:综合科
电话:88216535
本指南由无锡市锡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无锡市锡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