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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教育救助暂行办法

 

锡山区教育救助暂行办法
 
区教育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残联  区关工委  区慈善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教育救助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救助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幼儿),包括孤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贫困户直系子女、低保户子女、低收入户子女、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特困家庭学生;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非锡山户籍学生。
第三条  救助项目及标准
幼儿园:补助保育教育费及生活费,每生600/学期。
小学:补助生活费每生300/学期。
初中:补助生活费每生400/学期,寄宿生另免寄宿费。
普通高中:补助教育及生活费每生1600 /学期(生活补贴500 )
职业学校:补助教育费每生1300 /学期。
高等院校:本一、本二每生补助3500/年;大专及本三每生补助3000/年。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及非锡山户籍的品学兼优的困难家庭学生,由区教育局负责实施,所需资金在区政府教育救助资金专户中列支。
()在我区幼儿园、普高、职业学校就读的本地户籍人员子女的救助由区教育局与区慈善会共同实施,所需资金在区慈善资金中列支。
()在区外普高、职业学校大中专、大学本三、大专就读的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及因突发事件致贫家庭学生的临时性救助由开发区、各镇(街道)慈善分会负责,所需资金在留存慈善资金中列支。
()在大学本一、本二就读的本地户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局负责,所需资金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募集的定向教育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经费来源
()建立区政府教育救助资金,设立救助资金账户(设在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点在区教育局)。救助资金来源为:区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经费;区残联在专项工作经费中每年安排10万元;关工委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
()加强慈善资金募集。由区慈善会安排资金开发慈善教育救助项目,努力提高我区的教育救助水平。
第六条  救助办法
()申请办法:
区内校()的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于每年920日前,向就读校()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由村(居委)及开发区、各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各校()审核、公示、汇总并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区外学校及大学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于每年7月底前向开发区、各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所在村(居委)及民政办签署意见,其中本一、本二学生材料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对象材料由民政办留存,并汇总登造发放清单。
突发事件致贫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因错失申报时间的,可向开发区、各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所在村(居委)签署意见后,由民政办审查,登造发放清单。
()发放办法:
区内校()对象的救助: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分别于当年10月和次年3月按学期将救助资金划拨各校(),由各校()按名单发放。
区外院校对象(不含本一、本二)的救助:由开发区、各镇(街道)慈善分会于每年的8月底按全年标准发放救助资金。
本一、本二学生的救助: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于每年8月底按全年标准发放救助资金。
突发事件致贫对象的救助:由开发区、各镇(街道)慈善分会按全年标准实施临时性教育救助。
()档案管理:各校()、各救助部门在每次救助活动结束后,需及时将经贫困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签字的发放清单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建立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教育、民政、慈善会、残联、关工委等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教育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教育救助工作的有序开展。
()区教育、民政、慈善会、残联等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范有序地做好教育救助。要加强对教育救助政策的宣传,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使教育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区内各校()要建立教育救助专项帐户,坚持专款专用。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871日起实施,原《锡山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帮困助学工程的意见(试行稿)》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