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风采集锦 >> 欢乐义工

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细则

 

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助残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助残志愿者管理,实现助残志愿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目标,根据《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助残志愿者、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和团队、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助残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无偿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等,自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在残联或残联授权的助残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接受残联组织或者志愿助残组织或团队管理、参加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第四条 助残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非营利原则,是以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而结成的专业、专项团队。
第五条 助残志愿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残联为基本注册管理单位,助残志愿者和服务团队要在残联备案。
第二章 招募和注册
第八条 助残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九条 申请注册助残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关爱残疾人;
(三)具备参加助残志愿服务项目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四)遵守助残志愿者管理相关规定;
(五)未成年人参加助残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监护人陪同;
(六)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助残服务项目,每年从事至少10小时的志愿助残服务工作;
(七)残联系统工作人员要带头注册成为助残志愿者。
第十条 助残志愿者实行分级注册管理制度:
(一)县级残联为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的注册、审核、管理工作;
(二)乡镇、街道残联或其它助残志愿服务组织经所在地县级残联授权,开展志愿助残注册管理工作;
(三)市级以上残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开展助残志愿活动,开展活动事先通知所在地县级残联。
第十一条 助残志愿者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注册机构或者登录江苏助残志愿者网(以下简称助残志愿网)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机关、院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助残志愿团队负责人,持单位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所属成员详细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三)县级残联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和团队提出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助残志愿者证中国助残志愿者胸章,并对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和团队授予相应的权限。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助残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助残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10小时;
(三)获得从事志愿助残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和帮助;
 (五)   对残联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它权利;
           (七)申请注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三条 助残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助残志愿者组织及团队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助残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助残志愿服务理念; 
(三)参加残联、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和团队安排的教育与培训,积极参与助残志愿活动,完成助残志愿服务任务;
(四)每年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五)自觉维护残联、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和团队、助残志愿者的形象;
(六)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七)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助残志愿者规定的其它义务;
           (九)妥善使用和保管助残志愿服务的证件和标志。
第四章 服务与对接
第十四条 助残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扶贫、文化生活、体育健身、权益维护、家政服务、出行服务、心理辅导、大型活动等;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或助残志愿组织及团队应当为助残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对接服务。
(一)注册机构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或开展助残活动需要,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途径,发布助残服务需求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及团队、助残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助残志愿服务;
(二)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及团队,可独立自主地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工作。注册机构承认其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的有效性;
           (三)鼓励助残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注册机构认可后,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助残志愿服务;
(四)鼓励助残志愿者、助残志愿组织团队与残疾人服务机构个人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五)各级残联组织可依托残疾人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机构,通过鉴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助残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助残志愿服务常态化的有效机制。
第十六条 助残志愿服务的要求
(一)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应当通过与注册机构、组织方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等形式,明确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二)未成年人助残志愿者应当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助残志愿服务;
(三)各级残联或助残志愿者组织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助残志愿服务范围的活动;
(四)各地根据当地实际,逐步为助残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提供其它必要的保障。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残疾人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处负责全省助残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督查;
(二)市、县级残联根据《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规范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三)各级残联应普遍建立助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助残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助残志愿者服务活动所需经费,由财政支付、项目支出、社会捐赠构成。
第十八条 助残志愿服务管理。
(一)助残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佩带助残志愿者标识;
(二)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助残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但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助残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注册机构负责向注册助残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基本理念、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助残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助残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注册机构应当落实和保障助残志愿者的有关合法权益。在助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助残志愿者造成损害和损失,或者助残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注册机构负责开展年度审核工作,助残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机构可对助残志愿者进行注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注册机构工作安排的;
2.给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或者损失的;
3.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4.年服务时间不满10 小时的。
第六章 评比与表彰
第十九条 注册机构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
(一)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评定为一星助残志愿者
(二)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20小时的,评定为二星助残志愿者
(三)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评定为三星助残志愿者
(四)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评定为四星助残志愿者
(五)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评定为五星助残志愿者
根据中国残联授权,一星、二星,三星助残志愿者分别由县、市审核评定,四星、五星报省审核评定,助残志愿者评定为星级志愿者后,由评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被评定为四星以上的助残志愿者,在升学、就业、晋级、晋职、晋薪、参军、表彰奖励过程中,各级残联应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部门优先考虑;
(六)注册志愿者助残服务时间累计分别达到600小时、800小时、1000小时、120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志愿服务、扶助助残先进典型表彰人选;
(七)根据志愿助残工作开展情况,由残联会同文明办等单位对优秀助残志愿者和助残志愿组织进行表彰;
(八)四星级以上的助残志愿者名单及简要事迹各市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省残联组联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助残志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助残志愿者证、中国助残志愿者胸章、中国助残志愿者标识、中国助残志愿者星级证书按中国残联制定的规格要求,由各地注册管理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1月1日起生效,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